你真的相信Uber是想要大家共贏?還是他只是想要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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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Uber針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的條款提出了非常多有意思的見解,其中一塊就是將條文修正當作是小黃對於提高計程車業准入門檻做出的攻擊。像這樣對於競業提出高標準審核的手法在商場上其實並不罕見,最常見的就是利用基本工資與勞工福利政策來拉高中小企業的成本。

利用道德制高點製造競爭門檻

輿論是盲目的,我們都認為基本工資法與勞工福利政策是對於社會福祉有益,但實際上大多數支持這樣政策的人都是既得利益者,例如大公司與有一定競爭力的員工。對他們而言守法是基本,站在輿論的一方既可用基本工資法提高中小企業的營業成本,又能增加社會形象,何樂而不為?但對弱勢團體而言,基本工資就像是把劍插在身上,當我們聘請一名員工時,若他的生產力不達基本工資,我們就會傾向不僱用,這群人剛好就是我們所謂的弱勢群體。

經濟學中對此有非常好的解釋,當勞動市場被政府介入後,低於薪資勞動水平的人就會被放棄,即便政府規定必須有一定比例雇用弱勢勞工,企業依然可以用各種理由來規避。

「最低工資 失業」的圖片搜尋結果

罷工法也是如此,我們都認為罷工是爭取勞工福利的很好路徑,事實也是如此,經常罷工的公司薪資通常較高,但這是犧牲了其他沒有罷工的公司員工以及未來的利益。經常罷工的地區,公司會因為風險增加而增設更多條款,以及從其他地方回收這些成本,例如採用自動化設備,減少工人開支,不僱用有參與罷工活動傾向的員工等。

以歐美為例,公司在雇用員工時就會有兩份合約,一份是正常僱用合約,另一份則是承諾不參與罷工活動的合約。企業會願意支付更多成本在穩定性上,當我們公司支付這些成本,自然就會要求政府去監督其他還沒支付成本的公司,幫這些公司員工爭取更多福利,達到抬高他們對手競爭成本的目的。

關於Uber的訴求

這次的條文修正事件,我認為計程車業慢了一步,沒有搶到道德制高點,其實我們只要用所謂的乘車風險成本來說明條文即可。Uber在台灣立案公司服務內容為『財務管理顧問服務』,公司名稱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多少?一百萬。

一間資本額一百萬的公司利用與其他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的方式,進行計程車的業務,請問他是出租車還是計程車?若是出租業務,那就必須按造出租業務規範條例運作,若他是計程車資訊服務業,那就可以繼續運行他現有模式。在這兩者間玩模糊仗,請問他是把台灣人當白痴?還是只是想要規避掉一堆風險?

此外,若發生了需咎責公司的刑事賠償事件,請問一下資本額一百萬夠賠嗎?一間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申請破產,即可避免掉許多麻煩,而台灣基本上不可能要求遠在其他國家的母公司對此進行賠償,最後只能回歸到被約聘者身上。若要去追究董監事責任?抱歉,董事叫做Francois P. Chadwick,監察人叫Frank Allen Penn III,他們只要不入境台灣就沒事。

此外,交通部在2017年4月早就進行過聲明:
「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的話,只能載明系統是由Uber提供,但不能表明是Uber載客,並要告知旅客是哪一家小客車租賃業載客,租車收費方式則以小時起跳;另Uber也可直接申請成立為計程車資訊服務業,就能媒合計程車業者提供服務。」現在不過是將此聲明納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以便管理罷了。

這就是現實,一間本身資產超級小的公司,將風險轉嫁到租賃業,一但真的發生事故申請破產就沒事,他名下既沒有資產,董監事也不在台灣,即便他服務再好,你能保證未來絕不會出事?另外交通部也不是沒給Uber退路,他們依然通過更改公司營業項目來繼續盈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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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
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https://opengovtw.com/ban/54343159

Uber換「新模式」 重返台灣
https://www.gvm.com.tw/article.html?id=3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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